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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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考試及格,係指公務人員考試(檢覈)及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檢覈)及格或公職候選人檢覈合格;訓練合格,係指各類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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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3 條規定,「考試及格」指的是公務人員考試(檢覈)及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檢覈)及格或公職候選人檢覈合格。而「訓練合格」則指的是各類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合格。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考生參加了公務人員考試並且經過評分後合格,或者參加了一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並經過評分後合格,或者通過公職候選人檢覈,考試院可以根據相應的考試結果發給他們相應的考試及格證書。另外,如果一個公務人員參加了晉升官等(資位)的訓練並且在訓練期滿後經評定合格,考試院可以發給他訓練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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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