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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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及(合)格證書應載明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考試或訓練名稱、類科(組)、生效日期及發證日期等,並得依各該考試規則或訓練辦法之規定,分別註明下列事項: 一、選試科目。 二、限制轉調規定。 三、其他必要註明事項。
- 2.前項及(合)格證書得以電子證書型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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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4 條規定,及(合)格證書應該載明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的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以及該考試或訓練的名稱、類科(組)、生效日期及發證日期。此外,根據各該考試規則或訓練辦法的規定,還可以在證書中註明選試科目、限制轉調規定以及其他必要事項。另外,根據這項法規,及(合)格證書可以以電子證書的形式發給考試及訓練合格人員。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考試院,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取自:https://www.exam.gov.tw/tw/mainDetail.aspx?ID=74 2. 行政院網站,電子簽章相關法令規定。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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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