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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覆查案件之審查及覆查報告之處理,由各相關委員會為之,但監察院會議決議調查之案件,委員會審查處理之結果,應提報監察院會議。
  2. 同一案件之覆查,以一次為限。覆查委員至少二人,原調查委員不得參加,但得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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