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申請覆查案件的審查和覆查報告的處理由相關委員會負責,但在監察院會議決議調查的案件中,委員會的審查結果應提交監察院會議。同一案件只能進行一次覆查,覆查委員至少有兩人,原調查委員不能參與,但可以提出書面意見。 參考資料: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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