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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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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覆查案件之審查及覆查報告之處理,由各相關委員會為之,但監察院會議決議調查之案件,委員會審查處理之結果,應提報監察院會議。
  2. 2.同一案件之覆查,以一次為限。覆查委員至少二人,原調查委員不得參加,但得提出書面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申請覆查案件的審查和覆查報告的處理由相關委員會負責,但在監察院會議決議調查的案件中,委員會的審查結果應提交監察院會議。同一案件只能進行一次覆查,覆查委員至少有兩人,原調查委員不能參與,但可以提出書面意見。 參考資料: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4條

  • 同一案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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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申請覆查案件之審查及覆查報告之處理,由各相關委員會為之,但監察院會議決議調查之案件,委員會審查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