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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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5條,當有人民陳訴案件涉及之行政救濟或民、刑訴訟有案的情況時,他們必須詳述案件的經過,並檢附有關書狀及訴訟文書的影印本。 參考資料: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5條
- 行政救濟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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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