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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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要求監察院各單位在收到人民書狀後,必須先進行登記、編定訴案號碼,並摘錄案由。此外,該條還要求將陳訴人、被陳訴人(機關)等基本資料進行電腦鍵入,隨後按照第1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6條
- 案由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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