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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各單位收受之人民書狀,應先交監察業務處登記、編定訴案號碼、摘錄案由,並將陳訴人、被陳訴人(機關)等基本資料鍵入電腦後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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