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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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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單位收受之人民書狀,應先交監察業務處登記、編定訴案號碼、摘錄
案由
,並將陳訴人、被陳訴人(機關)等基本資料鍵入電腦後依
第十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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