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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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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察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
  2. 2.下列人員應列席本院會議: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主任。 五、各委員會主任秘書。 六、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七、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 八、審計部審計長、副審計長。 九、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員。
  3. 3.本院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2條規定了應列席本院會議的人員名單,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處處長、各室主任、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審計部審計長和副審計長,以及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員。此外,根據第3條的規定,本院會議在必要時可以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備詢。 參考資料: 《監察院組織法》 《監察院會議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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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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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2 條規定:「監察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下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