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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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會議規則第2條規定了應列席本院會議的人員名單,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處處長、各室主任、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法規研究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審計部審計長和副審計長,以及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員。此外,根據第3條的規定,本院會議在必要時可以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備詢。 參考資料: 《監察院組織法》 《監察院會議規則》
- 第七條條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 監察院組織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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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