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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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本院會議之事項如下: 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二、關於監察法規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事項。 四、關於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行使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關於提出糾正案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各委員會報告事項。 七、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事項。 八、院長交議事項。 九、委員提案事項。 十、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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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3 條,提出本院會議的事項包括: 一、提出立法院的法律案。 範例:提出關於監察法修正案的議案。 二、研議監察法規的事項。 範例:研究改進監察法施行細則的議案。 三、審核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的審核報告事項。 範例: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報告的議案。 四、研究改進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的行使事項。 範例:研究改進糾舉權行使程序的議案。 五、研究改進提出糾正案的事項。 範例:研究改進提出糾正案的準則與程序的議案。 六、委員會報告事項。 範例:討論委員會報告的進度與內容的議案。 七、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事項。 範例:討論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的內容與建議的議案。 八、院長交議事項。 範例:討論院長要求交付的議事事項的議案。 九、委員提案事項。 範例:討論委員提出的議案與建議的議案。 十、其他重要事項。 範例:討論其他與監察院職權相關的重要事項的議案。
- 監察法法規
- 核名詞
- 彈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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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