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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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應予發布之新聞如左: 一、本院院會之消息。 二、院長之重要講詞。 三、院長交下發布之文件。 四、經決定公布之糾彈及調查案件。 五、本院各委員會決定公布之消息。 六、其他經院會決定公布之消息。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 八、重大陳述或人權保障案件。 九、本院其他重要活動或消息。 前項新聞以記者會、新聞稿或上網之方式發布之。
深度解讀
根據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第3條的規定,監察院應予發布的新聞包括以下內容: 1. 監察院院會的消息。 2. 監察院院長的重要講詞。 3. 院長下達的重要文件。 4. 監察院決定公布的糾彈及調查案件。 5. 監察院各委員會決定公布的消息。 6. 其他經監察院院會決定公布的消息。 7.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關事項的公告。 8. 重大陳述或人權保障案件的公告。 9. 監察院其他重要活動或消息的公告。 這些新聞可以通過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或在網上公布的方式進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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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