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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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750227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防止鑽漏洞條款

daaa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除個別法律定有處罰規定外,並非當然依第二項規定處罰,俾免株連過廣,併此敘明。

daisukei1009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違反執行職務責任責任
第二項:違反監督義務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I. 監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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