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行為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內者,各該行為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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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ica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14條:(第1項)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第2項)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第3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行為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內」者,各該行為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
複數行為人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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