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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2.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3.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外國船艦或航空器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行為後其船艦或航空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4.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其管轄機關時,得由行為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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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管轄機關 II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III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外國船艦或航空器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行為後其船艦或航空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IV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其管轄機關時,得由行為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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