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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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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2. 2.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28 條規定,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裁處時停止進行,原因消滅後與已過期間合併計算,不重新起算。

Q · 行政罰的裁處時效遇到天災會停止嗎?停了會不會重新算三年?

會停止,但只是暫停,原因消失後接續計算,不歸零重來

依行政罰法第 28 條,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例如刑事程序優先)時,停止進行。關鍵是它採「停止」而非「中斷」: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合併計算,不會重新給三年。所以若案件已走 2 年 11 個月遇天災停 3 個月,原因消滅後機關只剩約 1 個月可裁處。

白話解讀

上一條給了你三年時效,這條告訴你:碼錶有時候會被按暫停。九二一地震、八八風災這種天災,或法律規定機關不能裁處的情況(例如刑事程序進行中、相關案件正在另一個機關審查),時效會「停止進行」。重點來了:行政罰只有「停止」沒有「中斷」。停止跟中斷差在哪裡?停止是按暫停鍵,原因消失後從暫停的地方繼續走;中斷是歸零重算。本條第 2 項明寫: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跟停止前已走的期間「合併計算」。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案子已經走了 2 年 11 個月,遇到地震停 3 個月,地震結束後機關只剩 1 個月可以裁處,不是又有 3 年。這條的真正用法是:當機關拿「時效停止」當藉口拖延時,你要會檢查「停止事由是否真的構成」「停止期間有多長」「合併計算後是否仍逾期」。很多機關以為「我這段時間沒辦法處理就算停止」,但不是任何理由都算,必須有明確的天災、事變或法律規定。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28 條為裁處權時效的停止規範,指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暫停進行;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其採「停止」而非「中斷」,已過期間不歸零,是與民法、刑法時效制度的關鍵差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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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時效停止跟時效中斷差在哪裡?

停止是按暫停鍵,原因消失後從暫停的地方繼續走;中斷是歸零重算。行政罰法只規定停止、沒有規定中斷,所以行政罰時效不會因任何事由歸零。第28條第2項明文: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過期間合併計算。

Q2哪些情況才算「依法律規定不能裁處」?

最常見是刑事優先(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程序進行中行政機關不能先行裁處,這段期間時效停止。機關自身的人力不足、業務繁忙、研究中、等上級指示,都不是本條停止事由。

Q3時效停止後到期日怎麼算?

公式為:行為終了日 + 3 年 + 合法停止期間(停止原因消滅日減停止事由發生日)。已經過的期間會被保留並合併計算,不會重新起算三年。

Q4訴願審理期間裁處權時效會停止嗎?

不會。訴願審理不是行政罰法第28條的法定停止事由,機關不能以「審理中」為由規避時效已過的事實。相關重新裁處情形另依第27條第4項處理。

Q5行政罰法第28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裁處權時效在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裁處時停止,原因消滅後與已過期間合併計算,不歸零重算。

Q6什麼叫裁處權時效停止?

指三年裁處時效因法定事由暫停進行,像按下碼錶暫停鍵,事由消滅後從暫停處接續,不重新計算。

Q7什麼叫「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

指依法機關此時不得裁處的情形,最典型是刑事優先(第26條),刑事程序進行期間時效停止。

Q8天災、事變的範圍怎麼認定?

指地震、風災等不可抗力或重大變故,且須使機關客觀上無法執行裁處職務,按實際無法執行天數認定。

Q9怎麼查證機關主張的時效停止是否成立?

要求機關書面說明停止事由、起訖日、法律依據,再比對是否屬天災、事變、法定不能裁處三類。

Q10認為已逾時效要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主張裁處權時效已消滅,並附上合併計算的時效推算。

Q11要準備哪些證據證明時效已過?

行為終了日證明、停止事由起訖佐證、處分送達日(送達證書),用以推算合併計算後是否逾期。

Q12時效停止 vs 時效中斷差在哪?

停止是暫停後接續、已過期間保留;中斷是歸零重算。行政罰法只有停止、沒有中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Ordnungswidrigkeitengesetz (OWiG) §§ 31-33(Verfolgungsverjährung,含時效停止 Ruh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40114 制定)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立法理由一、裁罰權若懸之過久不予行使,將失去其制裁之警惕作用,亦影響人民權益,俾藉此督促行政機關及早行使公權力,惟如行政機關因天災(如九二一地震)、事變致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或法律另有規定之事由,無法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因非屬行政機關之懈怠,自宜停止時效進行,爰於第一項規定裁處權時效之停止事由。   二、本法不採時效中斷制度,因此裁處權時效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之時效應與前已進行之時效合併計算,以符合時效規定之精神。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三、參考刑法第八十三條。

  • 裁處權時效名詞
  • 時效停止名詞
(0940114 制定)

一、裁罰權若懸之過久不予行使,將失去其制裁之警惕作用,亦影響人民權益,俾藉此督促行政機關及早行使公權力,惟如行政機關因天災(如九二一地震)、事變致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或法律另有規定之事由,無法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因非屬行政機關之懈怠,自宜停止時效進行,爰於第一項規定裁處權時效之停止事由。   二、本法不採時效中斷制度,因此裁處權時效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之時效應與前已進行之時效合併計算,以符合時效規定之精神。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三、參考刑法第八十三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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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罰法第 28 條規定:「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罰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罰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