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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