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28 條
- 1.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 2.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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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28 條規定,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裁處時停止進行,原因消滅後與已過期間合併計算,不重新起算。
Q · 行政罰的裁處時效遇到天災會停止嗎?停了會不會重新算三年?
依行政罰法第 28 條,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例如刑事程序優先)時,停止進行。關鍵是它採「停止」而非「中斷」: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合併計算,不會重新給三年。所以若案件已走 2 年 11 個月遇天災停 3 個月,原因消滅後機關只剩約 1 個月可裁處。
白話解讀
上一條給了你三年時效,這條告訴你:碼錶有時候會被按暫停。九二一地震、八八風災這種天災,或法律規定機關不能裁處的情況(例如刑事程序進行中、相關案件正在另一個機關審查),時效會「停止進行」。重點來了:行政罰只有「停止」沒有「中斷」。停止跟中斷差在哪裡?停止是按暫停鍵,原因消失後從暫停的地方繼續走;中斷是歸零重算。本條第 2 項明寫: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跟停止前已走的期間「合併計算」。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案子已經走了 2 年 11 個月,遇到地震停 3 個月,地震結束後機關只剩 1 個月可以裁處,不是又有 3 年。這條的真正用法是:當機關拿「時效停止」當藉口拖延時,你要會檢查「停止事由是否真的構成」「停止期間有多長」「合併計算後是否仍逾期」。很多機關以為「我這段時間沒辦法處理就算停止」,但不是任何理由都算,必須有明確的天災、事變或法律規定。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28 條為裁處權時效的停止規範,指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暫停進行;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其採「停止」而非「中斷」,已過期間不歸零,是與民法、刑法時效制度的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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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時效停止跟時效中斷差在哪裡?▾
停止是按暫停鍵,原因消失後從暫停的地方繼續走;中斷是歸零重算。行政罰法只規定停止、沒有規定中斷,所以行政罰時效不會因任何事由歸零。第28條第2項明文: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過期間合併計算。
Q2哪些情況才算「依法律規定不能裁處」?▾
最常見是刑事優先(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程序進行中行政機關不能先行裁處,這段期間時效停止。機關自身的人力不足、業務繁忙、研究中、等上級指示,都不是本條停止事由。
Q3時效停止後到期日怎麼算?▾
公式為:行為終了日 + 3 年 + 合法停止期間(停止原因消滅日減停止事由發生日)。已經過的期間會被保留並合併計算,不會重新起算三年。
Q4訴願審理期間裁處權時效會停止嗎?▾
不會。訴願審理不是行政罰法第28條的法定停止事由,機關不能以「審理中」為由規避時效已過的事實。相關重新裁處情形另依第27條第4項處理。
Q5行政罰法第28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裁處權時效在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裁處時停止,原因消滅後與已過期間合併計算,不歸零重算。
Q6什麼叫裁處權時效停止?▾
指三年裁處時效因法定事由暫停進行,像按下碼錶暫停鍵,事由消滅後從暫停處接續,不重新計算。
Q7什麼叫「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
指依法機關此時不得裁處的情形,最典型是刑事優先(第26條),刑事程序進行期間時效停止。
Q8天災、事變的範圍怎麼認定?▾
指地震、風災等不可抗力或重大變故,且須使機關客觀上無法執行裁處職務,按實際無法執行天數認定。
Q9怎麼查證機關主張的時效停止是否成立?▾
要求機關書面說明停止事由、起訖日、法律依據,再比對是否屬天災、事變、法定不能裁處三類。
Q10認為已逾時效要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主張裁處權時效已消滅,並附上合併計算的時效推算。
Q11要準備哪些證據證明時效已過?▾
行為終了日證明、停止事由起訖佐證、處分送達日(送達證書),用以推算合併計算後是否逾期。
Q12時效停止 vs 時效中斷差在哪?▾
停止是暫停後接續、已過期間保留;中斷是歸零重算。行政罰法只有停止、沒有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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