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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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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身分、違反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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