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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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0606
8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現行犯之處置)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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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35
II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
本條針對已違反行政法規處理
警職法針對未違反法規的預防

symrs7662802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與警職法第7條之比較:
警職法有三小時之限制,抗拒時得帶往勤務處所。

jeanchu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交通違規帶回之法條依據

weiwei946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本條針對已違反行政法規處理
警職法針對未違反法規的預防

veronica
3 years ago
公務人員
此條為已發生違規/危害之裁罰
警職法§7為危害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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