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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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lun0606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行為人到指定處所的救濟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34 3款
34 4款
II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symrs7662802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警職法29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