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 前項移送案件,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
-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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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刑事優先原則
II 前項移送案件,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
III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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