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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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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2. 2.前項移送案件,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
  3. 3.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32條規定刑事優先: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義務時,應將刑事部分移送司法機關,待終局決定後行政罰程序始重啟。

Q · 拿到緩起訴或不起訴,行政機關還能罰我嗎?

會。緩起訴或不起訴後,行政機關可依第2項回頭裁罰

可以。依行政罰法第32條第2項,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緩起訴確定,或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時,應通知原移送的行政機關。此時行政罰的大門重新打開,行政機關可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回頭裁處罰鍰,已支付的緩起訴金可以扣抵但不免除差額。整個過程仍受第27條3年裁處權時效限制。

白話解讀

你做了一件事,同時踩到刑法和行政法的線,例如酒駕。這時候會發生什麼?依這條,行政機關必須先把「刑事的部分」移送給檢察官處理。意思是行政機關手上的案子要暫停,等司法機關決定要不要起訴、最後是有罪還是無罪。為什麼?因為行政罰法第26條有個更大的原則:刑罰和罰鍰原則上不能對同一件事都罰,刑罰會吸收罰鍰。所以司法機關要先決定。但這條的關鍵在第2項:如果檢察官不起訴、或法院判無罪、判免刑、判緩刑、給緩起訴、緩起訴後被撤銷又判有罪等等情形,司法機關必須通知原行政機關。為什麼通知?因為這時候行政罰的大門又重新打開了,行政機關可以回頭追你罰鍰。多數人以為「檢察官不起訴 = 整件事結束」,這是大錯。緩起訴期滿不代表行政上沒事,行政機關可以依第26條第2項回頭裁罰你。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32條為刑事優先與程序銜接的規範:當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義務時,行政機關應將刑事部分移送司法機關(第1項);待司法機關作成不起訴、緩起訴、無罪等終局決定後,須通知原行政機關(第2項),使暫停的行政罰程序得以重啟,落實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下的雙軌協調。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酒駕已經拿到緩起訴,為什麼還收到監理所罰單?

因為刑事和行政是兩條獨立的軌道。緩起訴解決的是刑事責任,依本條第2項,檢察官緩起訴確定後必須通知監理所,監理所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可以對你裁處罰鍰,但已支付的緩起訴金可以扣抵。

Q2刑事判我無罪,行政機關還能罰我嗎?

可以。本條第2項明文司法機關判無罪後應通知原行政機關,行政罰程序可以重啟。刑事和行政的證明標準與要件不同,刑事無罪不代表行政上沒違規。

Q3如果行政機關沒收到通知就裁罰我,怎麼辦?

如果行政機關沒等司法機關終局決定就裁罰,違反本條第1項應移送的程序義務,這張處分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撤銷。前提是案件確實同時涉及刑事責任。

Q4緩起訴後行政罰會重啟嗎?

會。依第32條第2項,緩起訴確定後檢察官須通知原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可依第26條第2項回頭裁罰,緩起訴金可扣抵差額仍要繳。

Q5行政罰法32條的刑事優先是什麼?

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行政法時,由司法機關先處理刑事部分,刑罰原則吸收罰鍰,故行政機關須先移送、暫停裁罰。

Q6哪些司法決定會觸發第2項通知義務?

不起訴、緩起訴確定、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及撤銷緩起訴後判有罪確定。

Q7什麼叫一行為不二罰?

同一違法行為原則上不得同時科處刑罰與罰鍰,刑罰吸收罰鍰,本條與第26條是此原則在刑事行政競合的程序與實體落實。

Q8收到緩起訴後該怎麼因應行政罰?

取得終局決定書 → 主動聯繫行政機關確認是否重啟 → 備妥陳述意見書(主張責任輕微、配合、緩起訴金扣抵)→ 不服30日內訴願。

Q9緩起訴金怎麼扣抵罰鍰?

依第26條第2項,已支付的緩起訴金額在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扣抵,計算差額後就差額部分繳納,並可提財務證明請求分期。

Q10怎麼證明行政機關已逾裁處權時效?

計算3年時效(第27條),扣除刑事程序進行期間的停止期間(第28條),若終局決定通知後仍逾期可主張時效消滅抗辯。

Q11行政機關沒移送就先罰,怎麼救濟?

主張違反第1項應移送義務、程序瑕疵,於訴願中請求撤銷處分,前提是案件確實同時涉及具體刑事罪名。

Q12行政罰法32條 vs 26條差在哪?

32條是程序面(移送與通知時點),26條是實體面(刑罰吸收罰鍰、緩起訴金扣抵),兩條配套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39条(二重処罰の禁止)— 行政罰と刑罰の競合は個別法で調整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13조 제1항(이중처벌금지)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7條(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行刑銜接)
德國§ 21 OWiG(Zusammentreffen von Straftat und Ordnungswidrigkeit — Vorrang des Strafrechts)i.V.m. Art. 103 Abs. 3 GG
法國Principe non bis in idem — art. 4 du Protocole n°7 à la CEDH
美國Double Jeopardy Clause, U.S. Const. amend. V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940114 制定)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前項移送案件,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

立法理由一、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刑罰與罰鍰不得併為處罰,故遇有競合時,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但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少年事件)之裁判確定,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加以裁處,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以資適用。   二、參考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

(1001108 修正)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前項移送案件,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刑罰與罰鍰不得併為處罰,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但該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行政機關應依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對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處;惟該等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後,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復被撤銷確定,則應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原裁處,司法機關均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俾得適時處理,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三、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規定,限於違規行為發生於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始有適用,故第二項有關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亦限於此情形,併予敘明。   四、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為執行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有相互移送案件與贓、證物、扣押(留)物之需要,雙方宜建立適當之聯繫機制,爰增訂第三項。

  • 行政法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緩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不付審理名詞
  • 不付保護處分名詞
  • 緩刑名詞
  • 撤銷緩刑名詞
  • 裁判名詞
  • 撤銷緩起訴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0940114 制定)

一、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刑罰與罰鍰不得併為處罰,故遇有競合時,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但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少年事件)之裁判確定,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加以裁處,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定,以資適用。   二、參考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

(1001108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刑罰與罰鍰不得併為處罰,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但該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行政機關應依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對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處;惟該等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後,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復被撤銷確定,則應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原裁處,司法機關均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俾得適時處理,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三、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規定,限於違規行為發生於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始有適用,故第二項有關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亦限於此情形,併予敘明。   四、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為執行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有相互移送案件與贓、證物、扣押(留)物之需要,雙方宜建立適當之聯繫機制,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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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罰法第 32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前項移送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罰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罰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