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37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要求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抗拒者,得以強制力扣留。
Q · 稽查員要扣我的東西,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表示拒絕,但無正當理由仍會被強制扣留
依行政罰法第 37 條,行政機關對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你可以拒絕,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行政機關得用強制力直接扣留。關鍵在於「正當理由」:要求對方出示證件與執行依據是正當理由,單純的經濟損失或「東西是我的」通常不是。
稽查員上門說「請把帳本給我」,你心裡冒出一個問題:我有權利說不嗎?這條法律的答案會讓你倒抽一口氣。行政機關要扣你的東西時,第一步是「客氣地」要求你交出來。如果你拒絕,他們可以動用強制力直接拿走。重點是:他們不是警察,但這一刻擁有跟警察類似的扣押權。你會以為「我家是我的地盤」,但只要法律授權他們執行扣留,這個地盤就不完全是你的了。然而這條也劃了一條線:要有「正當理由」拒絕才會被強制。換句話說,你不是只能任人擺布,但你能不能擋下這次扣留,全看你當場能不能講出一個站得住腳的理由。
行政罰法第 37 條為行政扣留的強制力規範,賦予行政機關對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要求提出或交付之權限;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時,行政機關得動用強制力扣留,是行政罰裁處程序中保全證據與標的物的關鍵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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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但能否成為正當理由要看情況。案件複雜、扣留物價值高、有合理時間需求時,要求短暫等待律師通常合理;若只是想拖延,對方可直接動用強制力。更實用的做法是要求對方出示完整執行依據與扣留物明細,既是合法權利,又能爭取時間並留下對你有利的紀錄。
依行政罰法第 41 條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機關認有理由則發還或變更,無理由則送上級機關決定;上級駁回可在後續實體裁處時一併聲明不服。聲明異議要有具體理由,例如扣留無法律依據、扣留物與案由無關、超過必要範圍,純說「我不服」沒用。
員工作為保管人依本條有交付義務,但有權要求對方出示證件、扣留依據,並要求製作扣留紀錄(第 38 條)與收據。建議把 SOP 寫進員工手冊:要求出示證件、立刻通知雇主、全程錄影、確認扣留物清單、簽收前先拍照,避免員工慌張之下什麼都答應。
可以表示拒絕,但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抗拒,行政機關依行政罰法 37 條得動用強制力直接扣留。
指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時,行政機關得以實力(請員警協助、破壞封條等)強制取得扣留物的權限。
拒絕卻說不出站得住腳的合法事由就是無正當理由;要求對方出示證件與執行依據才是法律認可的正當理由。
行政扣留依行政罰法由行政機關執行、救濟走聲明異議;刑事扣押依刑訴法由偵查機關執行、救濟走準抗告。
要求出示證件與依據 → 全程錄影錄音 → 核對扣留物名目 → 確認後簽署扣留紀錄(不拒簽)。
依第 41 條向扣留機關提出,附具體理由(無法律依據、與案由無關、超過必要範圍),純說不服無效。
員工作為保管人有交付義務,但可要求出示證件、製作扣留紀錄,並立刻通知雇主、全程錄影、簽收前拍照。
保留對方未出示依據、扣留物超出案由範圍的影音與紀錄,作為聲明異議時主張正當理由的證據。
行政扣留走聲明異議由扣留機關先審,刑事扣押走準抗告由法院審;兩者程序與機關不同,無法一概論快慢。
| 比較面向 | 行政扣留 | 刑事扣押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罰法第 36-41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以下 |
| 執行主體 | 行政機關(稽查人員) | 檢察官、司法警察(偵查機關) |
| 目的 | 保全可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 | 保全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
| 救濟途徑 | 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第 41 條) | 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準抗告) |
| 強制力前提 |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抗拒 | 得逕行扣押或依扣押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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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立法理由一、為有效執行扣留,行政機關得要求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應扣留物,且於遇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以強制力扣留之,爰為本條規定。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八條。
一、為有效執行扣留,行政機關得要求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應扣留物,且於遇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以強制力扣留之,爰為本條規定。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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