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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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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37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要求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抗拒者,得以強制力扣留。

Q · 稽查員要扣我的東西,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表示拒絕,但無正當理由仍會被強制扣留

依行政罰法第 37 條,行政機關對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你可以拒絕,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行政機關得用強制力直接扣留。關鍵在於「正當理由」:要求對方出示證件與執行依據是正當理由,單純的經濟損失或「東西是我的」通常不是。

白話解讀

稽查員上門說「請把帳本給我」,你心裡冒出一個問題:我有權利說不嗎?這條法律的答案會讓你倒抽一口氣。行政機關要扣你的東西時,第一步是「客氣地」要求你交出來。如果你拒絕,他們可以動用強制力直接拿走。重點是:他們不是警察,但這一刻擁有跟警察類似的扣押權。你會以為「我家是我的地盤」,但只要法律授權他們執行扣留,這個地盤就不完全是你的了。然而這條也劃了一條線:要有「正當理由」拒絕才會被強制。換句話說,你不是只能任人擺布,但你能不能擋下這次扣留,全看你當場能不能講出一個站得住腳的理由。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37 條為行政扣留的強制力規範,賦予行政機關對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要求提出或交付之權限;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時,行政機關得動用強制力扣留,是行政罰裁處程序中保全證據與標的物的關鍵手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稽查員來扣我的東西,我可以說「等我律師來再說」嗎?

可以提出,但能否成為正當理由要看情況。案件複雜、扣留物價值高、有合理時間需求時,要求短暫等待律師通常合理;若只是想拖延,對方可直接動用強制力。更實用的做法是要求對方出示完整執行依據與扣留物明細,既是合法權利,又能爭取時間並留下對你有利的紀錄。

Q2東西被扣走後我可以做什麼?

依行政罰法第 41 條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機關認有理由則發還或變更,無理由則送上級機關決定;上級駁回可在後續實體裁處時一併聲明不服。聲明異議要有具體理由,例如扣留無法律依據、扣留物與案由無關、超過必要範圍,純說「我不服」沒用。

Q3我不在現場,員工被稽查員逼著開倉庫怎麼辦?

員工作為保管人依本條有交付義務,但有權要求對方出示證件、扣留依據,並要求製作扣留紀錄(第 38 條)與收據。建議把 SOP 寫進員工手冊:要求出示證件、立刻通知雇主、全程錄影、確認扣留物清單、簽收前先拍照,避免員工慌張之下什麼都答應。

Q4稽查員扣東西可以拒絕嗎?

可以表示拒絕,但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抗拒,行政機關依行政罰法 37 條得動用強制力直接扣留。

Q5行政罰法 37 條的扣留強制力是什麼?

指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時,行政機關得以實力(請員警協助、破壞封條等)強制取得扣留物的權限。

Q6什麼叫無正當理由?

拒絕卻說不出站得住腳的合法事由就是無正當理由;要求對方出示證件與執行依據才是法律認可的正當理由。

Q7行政扣留跟刑事扣押差在哪?

行政扣留依行政罰法由行政機關執行、救濟走聲明異議;刑事扣押依刑訴法由偵查機關執行、救濟走準抗告。

Q8面對行政扣留現場該怎麼做?

要求出示證件與依據 → 全程錄影錄音 → 核對扣留物名目 → 確認後簽署扣留紀錄(不拒簽)。

Q9行政扣留怎麼聲明異議?

依第 41 條向扣留機關提出,附具體理由(無法律依據、與案由無關、超過必要範圍),純說不服無效。

Q10員工被逼開倉庫怎麼處理?

員工作為保管人有交付義務,但可要求出示證件、製作扣留紀錄,並立刻通知雇主、全程錄影、簽收前拍照。

Q11怎麼證明自己的拒絕有正當理由?

保留對方未出示依據、扣留物超出案由範圍的影音與紀錄,作為聲明異議時主張正當理由的證據。

Q12行政扣留 vs 刑事扣押 哪個救濟比較快?

行政扣留走聲明異議由扣留機關先審,刑事扣押走準抗告由法院審;兩者程序與機關不同,無法一概論快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扣留刑事扣押
法源依據行政罰法第 36-41 條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以下
執行主體行政機關(稽查人員)檢察官、司法警察(偵查機關)
目的保全可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保全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救濟途徑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第 41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準抗告)
強制力前提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抗拒得逕行扣押或依扣押裁定

行政扣留

法源依據
行政罰法第 36-41 條
執行主體
行政機關(稽查人員)
目的
保全可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
救濟途徑
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第 41 條)
強制力前提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抗拒

刑事扣押

法源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以下
執行主體
檢察官、司法警察(偵查機關)
目的
保全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救濟途徑
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準抗告)
強制力前提
得逕行扣押或依扣押裁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調査における物件の留置・収去権限(各個別行政法に基づく)
韓國행정조사기본법 제13조(자료등의 영치)
中國行政强制法 第9条、第18-25条(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德國Sicherstellung und Beschlagnahme im Ordnungs- und 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recht
法國Saisie administrative et consignation dans le cadre des pouvoirs de contrôle de l'administration
美國Administrative seizure under regulatory inspection authority(4th Amendment administrative warrant doctrine, Camara v. Municipal Cou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940114 制定)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立法理由一、為有效執行扣留,行政機關得要求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應扣留物,且於遇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以強制力扣留之,爰為本條規定。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八條。

  • 扣留名詞
  • 持有名詞
(0940114 制定)

一、為有效執行扣留,行政機關得要求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應扣留物,且於遇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以強制力扣留之,爰為本條規定。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八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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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罰法第 37 條規定:「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罰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罰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