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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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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2. 2.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行政罰法第38條,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時間、處所、扣留物名目,由在場之人簽名;所有人在場或請求時並應製作收據交付。

Q · 稽查員扣留我的東西,一定要作紀錄嗎?我能要收據嗎?

要。扣留須作成紀錄,所有人在場或請求時並應給收據

依行政罰法第38條,行政機關實施扣留必須當場作成紀錄,逐項記載時間、處所、扣留物名目及其他必要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者應記明事由。第二項規定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機關應製作載明扣留物名目的收據交付。換言之,收據不一定主動給,你必須開口要。

白話解讀

稽查員把你的東西搬走了。然後呢?大部分人在那一刻只想著「快走吧不要再扣更多」,完全忽略了一份紙。這條法律的重點就在這份紙:每一次扣留都必須有紀錄,紀錄上必須寫清楚時間、地點、扣了什麼,現場的人要簽名。如果你開口要,他們還必須給你一張收據。為什麼這份紙重要?因為日後你想要回東西、想要主張扣錯了、想要證明對方扣了不該扣的物品,全部都要靠這份紀錄。沒有紀錄,就變成你說一套他說一套,法院通常會採信公務員。而你最該做的事情是:在現場仔細看紀錄、發現名目不對就當場註記、要求對方製作收據。這三個動作會在日後決定你能不能要回東西、能要回多少。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38條為扣留程序的形式要件規範,要求行政機關實施扣留時當場作成紀錄(記載時間、處所、扣留物名目、必要事項並由在場人簽章),並於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製作載明名目的收據,確保扣留行為可追溯、可救濟。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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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扣留紀錄上的扣留物寫得很模糊(例如「文件一批」),我能要求寫清楚嗎?

可以而且必須要求。行政罰法第38條第一項規定要記載「扣留物之名目」,名目應具體到可特定該物,寫「文件一批」明顯不符。你可當場要求改寫成「合約書 X 份、發票 Y 張」這種具體寫法,對方不肯就在紀錄上加註異議。內行人提示:模糊紀錄會讓對方有發還空間,具體紀錄才是日後追回完整物品的根據。

Q2我已經簽名了才發現紀錄寫錯,還能補救嗎?

可以但難度高很多。你需要立刻書面通知扣留機關說明錯誤,並提出現場照片、錄影、證人等證據;若提出第41條聲明異議,紀錄錯誤可作為理由之一。內行人提示:補救最大障礙是「為什麼當時不講」,務必附上發現錯誤的時間與原因,但最有效的時刻永遠是簽名前。

Q3扣留收據要主動跟稽查員要嗎?

要。第38條第二項用的是「在場或請求時」,意思是你不開口要,對方很可能不主動製作收據。很多人事後才發現手上根本沒有任何證明被扣了什麼的文件。內行人提示:當場明確說「請給我扣留物收據」,對方不給就在紀錄加註「拒絕製作收據」,這個記載日後就是你的證據。

Q4行政罰法第38條規定什麼?

規定扣留必須當場作成紀錄,記載時間、處所、扣留物名目並由在場人簽章,且所有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

Q5扣留紀錄要記載哪些事項?

實施的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Q6什麼是扣留物收據?

載明扣留物名目、由機關製作交付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文件,是證明被扣了什麼的關鍵憑證。

Q7扣留紀錄和扣留收據差在哪?

紀錄是機關內部的扣留過程記載並由在場人簽章;收據是交付當事人、載明名目的證明文件,須在場或請求時製作。

Q8被扣留時面對紀錄該怎麼做?

要求列出具體名目 → 逐項核對 → 有誤當場加註異議 → 全程拍照錄影 → 主動索取收據。

Q9扣留收據怎麼跟稽查員要?

當場明確說「請給我扣留物收據」,依第二項機關應製作;不給就在紀錄加註「拒絕製作收據」。

Q10怎麼證明對方扣錯或缺項?

靠具體名目紀錄、現場照片錄影、當場加註的異議與收據對照,缺一就難以舉證。

Q11對扣留不服怎麼救濟?

依行政罰法第41條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紀錄漏載必要事項的瑕疵可作為理由之一。

Q12扣留紀錄沒簽名還有效嗎?

拒絕簽署時機關記明事由,扣留本身不因此無效,但漏載必要事項或程序瑕疵可在聲明異議時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做法後果建議
簽但不看等於承認紀錄內容,日後難以爭執扣錯或缺項不要
拒絕簽名機關記明「拒絕簽名」事由,救濟時易被解讀為抗拒、心虛不要
簽名並當場加註異議保留紀錄效力同時固定你的爭點,加註成為日後證據推薦

後果

簽但不看
等於承認紀錄內容,日後難以爭執扣錯或缺項
拒絕簽名
機關記明「拒絕簽名」事由,救濟時易被解讀為抗拒、心虛
簽名並當場加註異議
保留紀錄效力同時固定你的爭點,加註成為日後證據

建議

簽但不看
不要
拒絕簽名
不要
簽名並當場加註異議
推薦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940114 制定)

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扣留程序合法適當,對於實施扣留者,應課以作成紀錄之義務,以明責任。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給予扣留物之收據時,實施扣留者應製作收據,供其執為憑據。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九條。

  • 扣留名詞
  • 持有名詞
(0940114 制定)

一、為確保扣留程序合法適當,對於實施扣留者,應課以作成紀錄之義務,以明責任。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給予扣留物之收據時,實施扣留者應製作收據,供其執為憑據。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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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罰法第 38 條規定:「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罰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罰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