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得沒入之物,有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
- 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罰法 第3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