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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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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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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本文事件,當事人
無資力
委任訴訟
代理人
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提起
上訴
或
抗告
依前項規定聲請者,
原審法院
應將訴訟卷宗送交上級審法院。
第一項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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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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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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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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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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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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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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