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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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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條第一項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訴訟代理人訴訟行為,始生效力。
  2. 2.起訴上訴、聲請或抗告,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五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前條第一項為聲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3. 3.被告被上訴人相對人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五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
  4. 4.當事人依前二項規定補正者,其訴訟行為經訴訟代理人追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逾期補正者,自追認時起發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2條的規定,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智慧財產案件的訴訟行為需由訴訟代理人進行,才會生效。 2. 若起訴、上訴、聲請或抗告未依第一項或第五項的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然有委任但法院認為不適當,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且未依前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訴訟行為。 3. 若被告、被上訴人或相對人未依第一項或第五項的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然有委任但法院認為不適當,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 4. 當事人依前兩項的規定進行補正,該訴訟行為經由訴訟代理人追認後,會溯及於行為發生的時候生效;若逾期補正,則自追認時起生效。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法院官方網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https://www.ipc.gov.tw/ct.asp?xItem=116452&CtNode=7727&mp=801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2012/01/20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37

立法沿革 2

(0960109 制定)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程式。

(1120112 全文修正)

第十條第一項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始生效力。   起訴、上訴、聲請或抗告,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五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前條第一項為聲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被告、被上訴人、相對人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五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   當事人依前二項規定補正者,其訴訟行為經訴訟代理人追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逾期補正者,自追認時起發生效力。

(0960109 制定)

本條規定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程式。

(1120112 全文修正)

第十條第一項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始生效力。   起訴、上訴、聲請或抗告,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五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前條第一項為聲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被告、被上訴人、相對人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五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   當事人依前二項規定補正者,其訴訟行為經訴訟代理人追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逾期補正者,自追認時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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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2 條規定:「第十條第一項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始生效力。起訴、上訴、聲請或抗告,未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