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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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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條第一項本文事件,訴訟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許可後,當事人得以言詞為陳述。
  2. 2.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
  3. 3.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
  4. 4.第一項情形,當事人得自為下列訴訟行為: 一、自認。 二、成立和解或調解。 三、撤回起訴或聲請。 四、撤回上訴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規定了關於訴訟代理人在審理期日時的權限和義務。根據第一項,訴訟代理人可以陪同當事人一同在期日到場,並在審判長許可下為當事人進行言詞陳述。然而,根據第二項,審判長可以隨時以裁定撤銷這樣的許可。如果當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的訴訟代理人未能到場,則根據第三項,視為當事人未能到場。然而,根據第四項,第一項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代表自己進行該條例列出的訴訟行為,例如自認、進行和解或調解、撤回起訴或聲請以及撤回上訴或抗告。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1月27日)

立法沿革 2

(0960109 制定)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其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   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記載之事項。   二、秘密保持命令既對違背者課予刑責,自應送達於受命令者,以促其遵守。且應於送達時始生拘束力。此為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由設。   三、第四項規定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至於秘密保持命令經准許者,除得依第十四條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不得抗告,以避免於抗告過程中,發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範之情形。

(1120112 全文修正)

第十條第一項本文事件,訴訟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許可後,當事人得以言詞為陳述。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   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   第一項情形,當事人得自為下列訴訟行為:   一、自認。   二、成立和解或調解。   三、撤回起訴或聲請。   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0960109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記載之事項。   二、秘密保持命令既對違背者課予刑責,自應送達於受命令者,以促其遵守。且應於送達時始生拘束力。此為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由設。   三、第四項規定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至於秘密保持命令經准許者,除得依第十四條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不得抗告,以避免於抗告過程中,發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範之情形。

(1120112 全文修正)

第十條第一項本文事件,訴訟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許可後,當事人得以言詞為陳述。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   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   第一項情形,當事人得自為下列訴訟行為:   一、自認。   二、成立和解或調解。   三、撤回起訴或聲請。   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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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3 條規定:「第十條第一項本文事件,訴訟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許可後,當事人得以言詞為陳述。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