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規定了關於訴訟代理人在審理期日時的權限和義務。根據第一項,訴訟代理人可以陪同當事人一同在期日到場,並在審判長許可下為當事人進行言詞陳述。然而,根據第二項,審判長可以隨時以裁定撤銷這樣的許可。如果當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的訴訟代理人未能到場,則根據第三項,視為當事人未能到場。然而,根據第四項,第一項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代表自己進行該條例列出的訴訟行為,例如自認、進行和解或調解、撤回起訴或聲請以及撤回上訴或抗告。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1月27日)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其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 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記載之事項。 二、秘密保持命令既對違背者課予刑責,自應送達於受命令者,以促其遵守。且應於送達時始生拘束力。此為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由設。 三、第四項規定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至於秘密保持命令經准許者,除得依第十四條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不得抗告,以避免於抗告過程中,發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範之情形。
第十條第一項本文事件,訴訟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許可後,當事人得以言詞為陳述。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 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 第一項情形,當事人得自為下列訴訟行為: 一、自認。 二、成立和解或調解。 三、撤回起訴或聲請。 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一、第一項明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記載之事項。 二、秘密保持命令既對違背者課予刑責,自應送達於受命令者,以促其遵守。且應於送達時始生拘束力。此為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由設。 三、第四項規定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至於秘密保持命令經准許者,除得依第十四條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不得抗告,以避免於抗告過程中,發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範之情形。
第十條第一項本文事件,訴訟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許可後,當事人得以言詞為陳述。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 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 第一項情形,當事人得自為下列訴訟行為: 一、自認。 二、成立和解或調解。 三、撤回起訴或聲請。 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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