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9條規定了兩個主要事項。首先,根據該條第1項,法院若擁有已知的特殊專業知識,該知識應該提供給當事人,以便他們進行辯論。這樣才能作為裁決的基礎。換句話說,法院不應在不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使用特殊專業知識來做出裁決。 其次,根據該條第2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在爭點訓示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在適當的時間表明他們對法律問題的見解,以及提供相關的心證。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避免裁判的突然性,並平衡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益。 根據上面提供的參考資料,包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相關解釋,主要涉及到根據法律的旨意,法官應向當事人提供特殊專業知識,並曉諭爭點、提供法律見解和心證。然而,參考資料並未明確提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9條的具體細節和案例。因此,對於此條的具體解釋和相關案例目前尚不清楚。
就第二十三條案件行簡易程序時,其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裁判。但有必要時,得於刑事訴訟裁判後六十日內裁判之。 對於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裁判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至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就第二十三條案件行簡易程序之第一審或第二審,均得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除和解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駁回者外,為當事人之便利,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規定,法院應與刑事訴訟同時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但刑事簡易程序貴在迅捷,附帶民事訴訟則須踐行必要之辯論程序,難期與刑事訴訟裁判完全同步,爰訂定明文,規定必要時得於刑事訴訟裁判後六十日內裁判,以資遵循。 二、於簡易程序第一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所為裁判係第一審裁判,有不服者,係上訴或抗告於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於簡易程序第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裁判為第二審裁判。 三、不服簡易程序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應併同刑事簡易判決上訴或抗告於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程序第二審刑事判決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惟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裁判與民事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無殊,爰參照民事訟法有關簡易訴訟程序裁判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規定,於第二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裁判上訴或抗告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至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之規定。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一、就第二十三條案件行簡易程序之第一審或第二審,均得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除和解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駁回者外,為當事人之便利,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規定,法院應與刑事訴訟同時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但刑事簡易程序貴在迅捷,附帶民事訴訟則須踐行必要之辯論程序,難期與刑事訴訟裁判完全同步,爰訂定明文,規定必要時得於刑事訴訟裁判後六十日內裁判,以資遵循。 二、於簡易程序第一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所為裁判係第一審裁判,有不服者,係上訴或抗告於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於簡易程序第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裁判為第二審裁判。 三、不服簡易程序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應併同刑事簡易判決上訴或抗告於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程序第二審刑事判決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惟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裁判與民事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無殊,爰參照民事訟法有關簡易訴訟程序裁判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規定,於第二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裁判上訴或抗告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至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之規定。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