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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侵害之事件,如當事人就其主張之權利或利益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實已釋明者,他造否認其主張時,法院應定期命他造就其否認之事實及證據為具體答辯。
  2. 前項他造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辯或答辯具體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當事人已釋明之內容為真實。
  3. 前項情形,法院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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