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的規定: 1. 如果當事人主張自己的權利或利益受到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或營業秘密侵害的事實已經釋明,而被告否認其主張時,法院應定期要求被告具體答辯其否認的事實和證據。 2. 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辯或答辯不具體,法院可以考慮情況認定當事人已經釋明的內容為真實。 3. 在前述情況下,法院應給予當事人進行辯論的機會,才能以此作為裁決的基礎。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解釋性判例,以了解該條款的具體適用情形。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對於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之刑事制裁。 二、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雖係違反法院所發命令,惟其所保護者,仍屬營業秘密持有人之個人法益,因此其刑事訴追之開啟,仍宜尊重營業秘密持有人之意思,爰明定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侵害之事件,如當事人就其主張之權利或利益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實已釋明者,他造否認其主張時,法院應定期命他造就其否認之事實及證據為具體答辯。 前項他造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辯或答辯非具體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當事人已釋明之內容為真實。 前項情形,法院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一、第一項規定對於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之刑事制裁。 二、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雖係違反法院所發命令,惟其所保護者,仍屬營業秘密持有人之個人法益,因此其刑事訴追之開啟,仍宜尊重營業秘密持有人之意思,爰明定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侵害之事件,如當事人就其主張之權利或利益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之事實已釋明者,他造否認其主張時,法院應定期命他造就其否認之事實及證據為具體答辯。 前項他造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辯或答辯非具體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當事人已釋明之內容為真實。 前項情形,法院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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