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如下: 1.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當法院准許秘密保持命令時,應在裁定中詳細說明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內容、保護的理由,以及禁止對該營業秘密進行的內容。 2.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持有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2項,當法院准許秘密保持命令時,應將裁定書送達持有該營業秘密的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人以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3. 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3項,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起生效。 4. 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或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4項,如果法院駁回秘密保持命令的申請或請求,當事人可以對裁定提出抗告。 根據上述法條,當法院准許秘密保持命令時,法院必須清楚說明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內容、保護的理由以及禁止的內容。該裁定必須送達給持有營業秘密的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人以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一旦裁定書送達給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秘密保持命令即生效。如果法院駁回秘密保持命令的申請或請求,當事人可以對該裁定提出抗告。
本法施行細則及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訂定本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審理細則之授權依據。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持有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 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或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訂定本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審理細則之授權依據。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持有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 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或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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