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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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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2. 2.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持有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3. 3.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
  4. 4.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或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如下: 1.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當法院准許秘密保持命令時,應在裁定中詳細說明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內容、保護的理由,以及禁止對該營業秘密進行的內容。 2.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持有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2項,當法院准許秘密保持命令時,應將裁定書送達持有該營業秘密的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人以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3. 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3項,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起生效。 4. 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或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4項,如果法院駁回秘密保持命令的申請或請求,當事人可以對裁定提出抗告。 根據上述法條,當法院准許秘密保持命令時,法院必須清楚說明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內容、保護的理由以及禁止的內容。該裁定必須送達給持有營業秘密的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人以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一旦裁定書送達給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秘密保持命令即生效。如果法院駁回秘密保持命令的申請或請求,當事人可以對該裁定提出抗告。

立法沿革 2

(0960109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及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訂定本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審理細則之授權依據。

(1120112 全文修正)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持有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   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或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0960109 制定)

訂定本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審理細則之授權依據。

(1120112 全文修正)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持有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   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或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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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8 條規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