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的相關法規和案例,來釋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9條的各項款式。 第一項: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人或請求人,在除了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聲請或請求撤銷該命令。這表示聲請人或請求人有權申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如遇到未盡事宜,須參照相關法規和案例進行解釋。 第二項:受到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可以針對命令的聲請欠缺第36條第1項的要件,或有第36條第2項的情形,或原因已經消滅,向與訴訟有關之法院申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然而,在本案的裁定確定後,就應該向原先發出秘密保持命令的法院申請。 第三項:受到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如果已經知悉、取得或持有秘密保持命令第36條第1款所指的營業秘密,不得以聲請人或請求人不合格為由,申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同樣地,聲請人或請求人也不能以此理由申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第四項:除了前項所提到的情形外,當法院認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的裁定不適當時,可以依職權撤銷之。這表示法院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如果認為該命令的裁定有問題,法院可以自行撤銷。 第五項:有關聲請或請求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的裁定,必須送達給聲請人和相對人,確保相關當事人有知情權。 第六項:對於聲請或請求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的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第七項:當秘密保持命令的撤銷經過裁定確定時,該命令失效。 第八項:當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的裁定確定時,除了通知聲請人、請求人和相對人外,對於其他受到秘密保持命令的人應該通知撤銷的意旨。 在具體解釋每個項目時,可以引用相關法律和案例,以及同條款中提到的具體例子,以提供更具具體性和可信度的解釋。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日期授權司法院定之。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或請求人,除別有規定外,得聲請或請求撤銷該命令。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或請求欠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但本案裁判確定後,應向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法院聲請。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已知悉、取得或持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以聲請人或請求人不適格為由,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該命令之聲請人或請求人,亦同。 法院認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不當時,除有前項情形外,得依職權撤銷之。 關於聲請或請求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失其效力。 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確定時,除聲請人、請求人及相對人外,就該營業秘密如有其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法院應通知撤銷之意旨。
本法施行日期授權司法院定之。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或請求人,除別有規定外,得聲請或請求撤銷該命令。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或請求欠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但本案裁判確定後,應向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法院聲請。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已知悉、取得或持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以聲請人或請求人不適格為由,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該命令之聲請人或請求人,亦同。 法院認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不當時,除有前項情形外,得依職權撤銷之。 關於聲請或請求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失其效力。 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確定時,除聲請人、請求人及相對人外,就該營業秘密如有其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法院應通知撤銷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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