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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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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人或請求人,除別有規定外,得聲請或請求撤銷該命令。
  2. 2.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或請求欠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已消滅,向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但本案裁判確定後,應向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法院聲請。
  3. 3.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已知悉、取得或持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營業秘密者,不得以聲請人或請求人不適格為由,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該命令之聲請人或請求人,亦同。
  4. 4.法院認為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不當時,除有前項情形外,得依職權撤銷之。
  5. 5.關於聲請或請求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
  6. 6.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7. 7.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失其效力。
  8. 8.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確定時,除聲請人、請求人及相對人外,就該營業秘密如有其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法院應通知撤銷之意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的相關法規和案例,來釋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9條的各項款式。 第一項: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人或請求人,在除了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聲請或請求撤銷該命令。這表示聲請人或請求人有權申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如遇到未盡事宜,須參照相關法規和案例進行解釋。 第二項:受到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可以針對命令的聲請欠缺第36條第1項的要件,或有第36條第2項的情形,或原因已經消滅,向與訴訟有關之法院申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然而,在本案的裁定確定後,就應該向原先發出秘密保持命令的法院申請。 第三項:受到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如果已經知悉、取得或持有秘密保持命令第36條第1款所指的營業秘密,不得以聲請人或請求人不合格為由,申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同樣地,聲請人或請求人也不能以此理由申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第四項:除了前項所提到的情形外,當法院認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的裁定不適當時,可以依職權撤銷之。這表示法院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如果認為該命令的裁定有問題,法院可以自行撤銷。 第五項:有關聲請或請求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的裁定,必須送達給聲請人和相對人,確保相關當事人有知情權。 第六項:對於聲請或請求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的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第七項:當秘密保持命令的撤銷經過裁定確定時,該命令失效。 第八項:當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的裁定確定時,除了通知聲請人、請求人和相對人外,對於其他受到秘密保持命令的人應該通知撤銷的意旨。 在具體解釋每個項目時,可以引用相關法律和案例,以及同條款中提到的具體例子,以提供更具具體性和可信度的解釋。

立法沿革 2

(0960109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日期授權司法院定之。

(1120112 全文修正)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或請求人,除別有規定外,得聲請或請求撤銷該命令。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或請求欠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但本案裁判確定後,應向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法院聲請。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已知悉、取得或持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以聲請人或請求人不適格為由,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該命令之聲請人或請求人,亦同。   法院認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不當時,除有前項情形外,得依職權撤銷之。   關於聲請或請求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失其效力。   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確定時,除聲請人、請求人及相對人外,就該營業秘密如有其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法院應通知撤銷之意旨。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繫屬名詞
  • 本案名詞
  • 裁判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營業秘密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抗告名詞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36條文
(0960109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授權司法院定之。

(1120112 全文修正)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或請求人,除別有規定外,得聲請或請求撤銷該命令。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或請求欠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但本案裁判確定後,應向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法院聲請。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已知悉、取得或持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以聲請人或請求人不適格為由,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該命令之聲請人或請求人,亦同。   法院認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不當時,除有前項情形外,得依職權撤銷之。   關於聲請或請求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失其效力。   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確定時,除聲請人、請求人及相對人外,就該營業秘密如有其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法院應通知撤銷之意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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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9 條規定:「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或請求人,除別有規定外,得聲請或請求撤銷該命令。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