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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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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
智慧財產權
有應
撤銷
、
廢止
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
民事訴訟法
、
行政訴訟法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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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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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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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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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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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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