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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2.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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