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的規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應被撤銷或廢止時,法院應自行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是否有理由,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有關停止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如果法院認為有撤銷或廢止的理由,智慧財產權人在該民事訴訟中將不能主張他的權利。 根據中華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第41條,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撤銷或廢止,應自行判斷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是否有理由,不適用其他法律停止訴訟程序的規定。一旦法院認定有撤銷或廢止的理由,智慧財產權人在該民事訴訟中將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例如:假設A公司對於B公司的專利提出擴權訴訟,聲稱該專利不具新穎性。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的規定,法院應該就A公司的主張進行判斷,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的程序規定。如果法院認定該專利確實不具新穎性,則B公司將無法在該訴訟中主張自己的專利權。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