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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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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2. 2.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的規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應被撤銷或廢止時,法院應自行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是否有理由,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有關停止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如果法院認為有撤銷或廢止的理由,智慧財產權人在該民事訴訟中將不能主張他的權利。 根據中華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第41條,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撤銷或廢止,應自行判斷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是否有理由,不適用其他法律停止訴訟程序的規定。一旦法院認定有撤銷或廢止的理由,智慧財產權人在該民事訴訟中將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例如:假設A公司對於B公司的專利提出擴權訴訟,聲稱該專利不具新穎性。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1條的規定,法院應該就A公司的主張進行判斷,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的程序規定。如果法院認定該專利確實不具新穎性,則B公司將無法在該訴訟中主張自己的專利權。

立法沿革 1

(1120112 全文修正)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 抗辯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法規
(1120112 全文修正)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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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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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1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