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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情形,法院應即通知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訴訟程序終結時,亦同。
  2.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收受前項通知時,應即就有無受理撤銷廢止智慧財產權申請案件通知法院;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或經申請人撤回者,亦同。
  3. 法院收受前項通知後,得依當事人聲請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調取該申請案件之文件影本或電子檔案。
  4.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收受第一項通知時,得函請法院提供判斷撤銷或廢止智慧財產權所必要之文件影本或電子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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