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前條第一項情形,法院應即通知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訴訟程序終結時,亦同。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收受前項通知時,應即就有無受理
撤銷
或
廢止
該
智慧財產權
申請案件通知法院;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已作成
行政處分
或經申請人撤回者,亦同。
法院收受前項通知後,得依當事人聲請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調取該申請案件之文件影本或電子檔案。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收受第一項通知時,得函請法院提供判斷撤銷或廢止智慧財產權所必要之文件影本或電子檔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5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7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7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