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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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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專利權人已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權範圍者,應向法院陳明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請求或主張。
  2. 2.前項情形,專利權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且如不許更正顯失公平者,得逕向法院陳明欲更正專利權之範圍,並以之為請求或主張。
  3. 3.前二項情形,專利權人應以書狀記載更正專利權範圍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並通知他造當事人。
  4. 4.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法院得就更正專利權範圍之合法性自為判斷,並於裁判前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5. 5.除第二項規定外,專利權人未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或撤回申請更正者,不得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請求或主張。
  6. 6.法院依第四項判斷更正專利權範圍為合法時,應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本案之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3 條規定如下: 1.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應撤銷且專利權人已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權範圍時,該當事人應向法院陳明根據更正後的專利權範圍提出請求或主張。 舉例:當事人 A 主張 B 公司的專利權應撤銷,同時 B 公司已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權範圍。在法院審理期間,當事人 A 應提出請求或主張,指明專利權範圍的更正內容。 2. 如果專利權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無法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且如果拒絕更正將明顯不公平,則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陳明欲更正專利權範圍,並以此為請求或主張。 舉例:專利權人因某些無法歸責於自己的原因無法向專利專責機關進行更正申請,且如果不經更正將導致明顯的不公平。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陳明欲更正專利權範圍,並以此作為請求或主張之依據。 3. 在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應以書面方式記載更正專利權範圍的事實及理由,並通知其他當事人。 舉例:專利權人在提出更正專利權範圍的請求或主張時,應以書面方式詳細記載更正的事實及理由,並通知其他當事人。 4. 在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自行判斷更正專利權範圍是否合法,並在宣判前明確陳述其相關法律見解並適度提供情證。 舉例:在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情況下,當法院審理該案時,可以自行判斷更正專利權範圍是否合法,並在宣判前明確陳述其法律見解,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據。 5. 除第二項規定之外,專利權人如果未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或撤回更正申請,則不得以更正後的專利權範圍為請求或主張。 舉例:如果專利權人未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或撤回更正申請,則不能以更正後的專利權範圍作為請求或主張的依據。 6. 如果法院判斷更正專利權範圍合法,則應依照更正後的專利權範圍進行本案的審理。 舉例:如果法院判斷更正專利權範圍是合法的,則應根據更正後的專利權範圍進行本案的審理。

立法沿革 1

(1120112 全文修正)

當事人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專利權人已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權範圍者,應向法院陳明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請求或主張。   前項情形,專利權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且如不許更正顯失公平者,得逕向法院陳明欲更正專利權之範圍,並以之為請求或主張。   前二項情形,專利權人應以書狀記載更正專利權範圍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並通知他造當事人。   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法院得就更正專利權範圍之合法性自為判斷,並於裁判前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除第二項規定外,專利權人未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或撤回申請更正者,不得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請求或主張。   法院依第四項判斷更正專利權範圍為合法時,應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本案之審理。

(1120112 全文修正)

當事人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專利權人已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權範圍者,應向法院陳明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請求或主張。   前項情形,專利權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且如不許更正顯失公平者,得逕向法院陳明欲更正專利權之範圍,並以之為請求或主張。   前二項情形,專利權人應以書狀記載更正專利權範圍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並通知他造當事人。   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法院得就更正專利權範圍之合法性自為判斷,並於裁判前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除第二項規定外,專利權人未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或撤回申請更正者,不得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請求或主張。   法院依第四項判斷更正專利權範圍為合法時,應依更正後之專利權範圍為本案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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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3 條規定:「當事人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專利權人已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