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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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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4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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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判斷當事人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所為之主張或
抗辯
有無理由,或前條第四項更正
專利
權範圍之合法性,於必要時,得就相關
法令
或其他必要事項,徵詢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之意見。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事項之徵詢,或認有陳述意見之必要,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書面或指定專人向法院陳述意見。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陳述之意見,法院應予當事人
辯論
之機會,始得採為
裁判
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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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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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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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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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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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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