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5條,該條規定了智慧財產權益經專屬授權者之權利人、營業秘密所有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一方,在與第三人進行民事訴訟時,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內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告知對方。受告知者可以進行告知程序。 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告知程序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告知訴訟的理由和訴訟進行程度,並由法院將此書面送達給對方及其他當事人。 如果受告知的人沒有參加或參加逾時,則視為在得行參加的時候已經參加了訴訟。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4)
智慧財產權益經專屬授權者,權利人、營業秘密所有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一方,就該專屬授權之權益,與第三人發生民事訴訟時,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告知他方。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進行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前項他方及他造。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
智慧財產權益經專屬授權者,權利人、營業秘密所有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一方,就該專屬授權之權益,與第三人發生民事訴訟時,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告知他方。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進行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前項他方及他造。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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