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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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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智慧財產權益經專屬授權者,權利人、營業秘密所有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一方,就該專屬授權之權益,與第三人發生民事訴訟時,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告知他方。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2. 2.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進行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前項他方及他造。
  3. 3.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5條,該條規定了智慧財產權益經專屬授權者之權利人、營業秘密所有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一方,在與第三人進行民事訴訟時,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內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告知對方。受告知者可以進行告知程序。 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告知程序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告知訴訟的理由和訴訟進行程度,並由法院將此書面送達給對方及其他當事人。 如果受告知的人沒有參加或參加逾時,則視為在得行參加的時候已經參加了訴訟。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4)

立法沿革 1

(1120112 全文修正)

智慧財產權益經專屬授權者,權利人、營業秘密所有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一方,就該專屬授權之權益,與第三人發生民事訴訟時,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告知他方。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進行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前項他方及他造。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遞行告知名詞
  • 送達名詞
(1120112 全文修正)

智慧財產權益經專屬授權者,權利人、營業秘密所有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一方,就該專屬授權之權益,與第三人發生民事訴訟時,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告知他方。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進行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前項他方及他造。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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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5 條規定:「智慧財產權益經專屬授權者,權利人、營業秘密所有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一方,就該專屬授權之權益,與第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