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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2. 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執行職務之成果,製作報告書。但案件繁雜而有必要時,得命分別作成中間報告書及總結報告書。
  3. 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
  4. 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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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II 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執行職務之成果,製作報告書。但案件繁雜而有必要時,得命分別作成中間報告書及總結報告書。 III 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 IV 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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