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 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執行職務之成果,製作報告書。但案件繁雜而有必要時,得命分別作成中間報告書及總結報告書。
- 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
- 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