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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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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 條所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 條規定的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具體來說,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程序時會涉及到的迴避情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中有關法官迴避的規定。 這意味著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中,若存在技術審查官需要迴避的情形,應參照各該審判程序中關於法官迴避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立法沿革 3

(0960109 制定)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明定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1101123 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因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1120112 全文修正)

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 技術審查官名詞
(0960109 制定)

明定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1101123 修正)

因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1120112 全文修正)

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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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 條規定:「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