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 條所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 條規定的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具體來說,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程序時會涉及到的迴避情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中有關法官迴避的規定。 這意味著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中,若存在技術審查官需要迴避的情形,應參照各該審判程序中關於法官迴避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明定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因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明定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因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各該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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