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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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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2. 2.受移送法院為前項裁定後,應速通知最高法院。
  3. 3.受移送法院所為第一項裁定確定時,視為撤回其指定之請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0條共有三項內容。第一項規定,前一條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依據法院的職權予以撤銷。第二項規定,受移送法院在作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應該迅速通知最高法院。第三項規定,受移送法院作出第一項裁定的確定時,視為撤回其指定之請求。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0條的規定,當受移送法院作出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後,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法院的職權予以撤銷。在作出裁定後,受移送法院應該迅速通知最高法院。當受移送法院的裁定確定時,視為撤回先前指定的請求。 一個可能的相關範例是:在一宗智慧財產案件中,原審法院作出了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將案件移送到特別設立的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然而,受移送法院認為這個裁定是不合適的,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法院的職權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0條的規定將其撤銷。最高法院也被迅速通知了這個裁定的撤銷。 參考資料: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0條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立法說明

立法沿革 1

(1120112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受移送法院為前項裁定後,應速通知最高法院。   受移送法院所為第一項裁定確定時,視為撤回其指定之請求。

(1120112 全文修正)

前條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受移送法院為前項裁定後,應速通知最高法院。   受移送法院所為第一項裁定確定時,視為撤回其指定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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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60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受移送法院為前項裁定後,應速通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