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0條共有三項內容。第一項規定,前一條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依據法院的職權予以撤銷。第二項規定,受移送法院在作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應該迅速通知最高法院。第三項規定,受移送法院作出第一項裁定的確定時,視為撤回其指定之請求。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0條的規定,當受移送法院作出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後,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法院的職權予以撤銷。在作出裁定後,受移送法院應該迅速通知最高法院。當受移送法院的裁定確定時,視為撤回先前指定的請求。 一個可能的相關範例是:在一宗智慧財產案件中,原審法院作出了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將案件移送到特別設立的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然而,受移送法院認為這個裁定是不合適的,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法院的職權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0條的規定將其撤銷。最高法院也被迅速通知了這個裁定的撤銷。 參考資料: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0條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立法說明
前條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受移送法院為前項裁定後,應速通知最高法院。 受移送法院所為第一項裁定確定時,視為撤回其指定之請求。
前條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受移送法院為前項裁定後,應速通知最高法院。 受移送法院所為第一項裁定確定時,視為撤回其指定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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