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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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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移送訴訟前或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裁定前,如有急迫情形,事實審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2. 2.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3. 3.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1條的規定: 1. 在移送訴訟之前或第59條第2項的裁定之前,如果存在緊急情況,事實審法院可以根據聲請或職權做出必要的處分。這表示在移送訴訟之前或裁定之前,如果有急迫情況,事實審法院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 2. 當移送訴訟的裁定確定時,該訴訟被視為從一開始就屬於受移送的法院。這意味著一旦移送訴訟的裁定確定,該訴訟就被視為一直屬於受移送的法院管轄。 3. 根據前項規定,法院的書記官應該迅速將裁定的正本附加到案卷中,並送交受移送的法院。這表示在移送訴訟之後,移送的裁定書應該立即附加到案卷中,並送交受移送的法院。

立法沿革 1

(1120112 全文修正)

移送訴訟前或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裁定前,如有急迫情形,事實審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1120112 全文修正)

移送訴訟前或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裁定前,如有急迫情形,事實審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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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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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61 條規定:「移送訴訟前或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裁定前,如有急迫情形,事實審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移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