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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移送訴訟前或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裁定前,如有急迫情形,事實審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2.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3.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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