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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所定之行政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2. 其他行政事件與前項各款事件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時,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
  3. 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第一項之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4. 債務人對於前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異議者,由智慧財產法庭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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