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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
  2.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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