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0 條規定的內容如下: 1. 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這表示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在言詞辯論結束之前,提出與撤銷或廢止理由相關的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考慮該證據的有效性。 2.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40 條第 1 項的規定,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應該在回答書中闡明對新證據的主張是否有理據。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
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