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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於有關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準用之。
  2. 辦理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或刑事案件之法官,得參與就該事件或案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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