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2 條規定了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所構成的犯罪和相對應的刑罰。根據該條的第 1 項,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的罪行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根據第 2 項,犯罪行為如果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則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3 項規定了不論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都適用前兩項的規定。精通法律系教授可以進一步解釋該條的適用情況和相關判例。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屬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二項規定。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屬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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