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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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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7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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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
秘密保持命令
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
。
犯前項之罪,其受命令保護之
營業秘密
,屬國家安全法
第三條
所指國家
核
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二項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5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7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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