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負責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及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罰金。但法人之負責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及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3條規定了對於智慧財產案件中的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犯罪的處罰。根據此條款,除了對於實際犯罪行為的人處罰外,對於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亦可處罰罰金。然而,如果法人的負責人、非法人團體的管理人或代表人以及自然人已經盡力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就不在此限。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是智慧財產法,其中法人、非法人團體的管理人或代表人及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犯罪的責任之分配。根據這個條文,如果管理人或代表人以及自然人已經盡力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就不會被處罰。這個條文的範例可以是,在一家公司中,公司負責人盡力設立內部監控系統來防止盗版行為的發生,但是仍然發生了盗版事件。根據這個條文,公司負責人不會承擔責任,只有實際從事盗版行為的人被處罰。
法人之負責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及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罰金。但法人之負責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及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負責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及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罰金。但法人之負責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及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