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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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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現職普通或其他專業法院實任法官中,擇優改任之: 一、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甲等且無列丙等,或職務評定無未達良好。 三、具有下列特別要件之一者: (一)曾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 (二)曾任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權專庭(股)法官二年以上者。 (三)曾任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智慧財產專庭(股)法官二年以上者。 (四)取得司法院發有效期間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者。 (五)最近五年內在設有論文審查制之雜誌或期刊,發表與智慧財產權類有關之專門著作、論文者。 (六)具有智慧財產科技領域之專業學經驗者。 (七)八年內著有與智慧財產權類有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者。 符合前項資格之法官,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第 3 條」,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改任應具備以下資格之現職普通或其他專業法院實任法官中,選擇合適的人選: 一、最近五年內未曾受到懲戒處分,或者只受到記過以上的懲處處分,或者依據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被司法院院長處以職務監督處分。 二、最近五年內考績至少有三年甲等評價且沒有得到丙等評價,或者被評定的職務評價達到良好。 三、具有下列特別條件之一的人: (一)曾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被調派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判工作的人。 (二)曾任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權專庭法官至少兩年的人。 (三)曾任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智慧財產專庭法官至少兩年的人。 (四)取得司法院核發且有效期間的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的人。 (五)在設有論文審查制度的雜誌或期刊上,在智慧財產權相關領域發表專門著作、論文的人。 (六)具有智慧財產科技領域的專業學經驗的人。 (七)八年內完成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碩士學位以上之學位論文的人。 符合上述資格的法官,可以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網站 - 智慧財產法院相關法規及解釋 -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特別要件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名詞
  • 法官法2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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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第 3 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現職普通或其他專業法院實任法官中,擇優改任之: 一、最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