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1.20

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3開分頁 ›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現職普通或其他專業法院實任法官中,擇優改任之: 一、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甲等且無列丙等,或職務評定無未達良好。 三、具有下列特別要件之一者: (一)曾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 (二)曾任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權專庭(股)法官二年以上者。 (三)曾任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智慧財產專庭(股)法官二年以上者。 (四)取得司法院發有效期間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者。 (五)最近五年內在設有論文審查制之雜誌或期刊,發表與智慧財產權類有關之專門著作、論文者。 (六)具有智慧財產科技領域之專業學經驗者。 (七)八年內著有與智慧財產權類有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者。 符合前項資格之法官,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4開分頁 ›
前條之改任,由司法院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以下簡稱遷調改任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設改任專業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改任委員會)辦理之。
5開分頁 ›
經改任委員會遴選合格之法官,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資格。有效期間為四年。
6開分頁 ›
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資格者,於派任前應完成在職研習並取得結業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實任法官三年以上或智慧財產專庭(股)法官一年以上,並於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合計達四十小時以上。 二、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資格前已完成在職研習,並取得結業證(明)書。 符合前項規定者,其派任應由司法院院長依其遷調志願,再按其年資、期別、職務評定等項,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在職研習,由司法院規劃並委託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1.2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