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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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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得準用遷調改任辦法第七條之規定。 依法官遴選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首次轉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律規定了首次派任或轉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相關規定。根據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在職研習辦法第7條的規定,首次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可以準用遷調改任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同時,根據法官遴選辦法第26條的規定,首次轉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也可以準用前項之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派任或轉任過程符合法律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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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第 7 條規定:「首次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得準用遷調改任辦法第七條之規定。 依法官遴選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首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