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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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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資格者,於派任前應完成在職研習並取得結業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實任法官三年以上或智慧財產專庭(股)法官一年以上,並於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合計達四十小時以上。 二、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資格前已完成在職研習,並取得結業證(明)書。 符合前項規定者,其派任應由司法院院長依其遷調志願,再按其年資、期別、職務評定等項,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在職研習,由司法院規劃並委託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法第6條的規定,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需要完成在職研習並獲得結業證書。然而,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在此限: 1. 曾擔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實際法官三年以上、或智慧財產專庭法官一年以上,並在三年內參加了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所舉辦的與智慧財產有關的研習、訓練或會議,總計時間達到四十小時以上。 2. 在獲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資格之前已經完成在職研習,並獲得結業證書。 符合上述規定的人,其派任應由司法院院長根據其遷調志願,按年資、期別、職務評定等標準,篩選品德、學識、工作能力優良者,擬定與缺額同額的遷調名單,提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在職研習由司法院規劃並委託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 參考資料: - 司法院. (2019)。司法院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https://tips.judicial.gov.tw/civilprocedural/tip/OpenFile.ashx?fileid=6333b95a-41a3-43f5-8bdd-1ee4fda3e907

  • 行政法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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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第 6 條規定:「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資格者,於派任前應完成在職研習並取得結業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