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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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改任,由司法院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以下簡稱遷調改任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設改任專業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改任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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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第 4 條",該條規定指出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程序,由司法院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的規定,設立改任專業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來執行相關程序。具體內容可能需要參閱司法院相關規定文件以獲得完整的理解和解釋。
-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法規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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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