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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約通譯備選人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建置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警告或撤銷其合格證書。
  2. 經選任之特約通譯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口頭勸諭或解任,並得將具體事由報由建置法院依個案情節為前項之處置。
  3. 特約通譯備選人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告累計達三次者,建置法院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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