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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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6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在法院使用特約通譯傳譯服務後,法院可以提供一份「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給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關係人或其他使用傳譯服務者填寫。填寫後,法院應將填復結果陳報建置法院。 第二項規定了建置法院應將特約通譯特殊或優良表現的事由註記於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內,作為選任通譯及辦理延攬作業的參考。 為了支持這些規定,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根據司法院的官方網站,2020年8月31日的《法院特約通譯署理工作要點》,該署理工作要點對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和特約通譯的聘僱及執行作了進一步的說明,提供了詳細的法規內容和指導原則。根據該文件,法院使用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時,可以提供意見反應表給使用者填寫。填寫後,法院應評估特約通譯的表現並根據評估結果註記在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內,以作為選任通譯和延攬作業的參考依據。 此外,在司法院的法規查詢系統中,我們可以找到《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的最新資料版本,確認上述法條的內容和規定。
- 通譯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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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