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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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特約通譯備選人因故均不能提供服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協助指派熟諳該國語言人員擔任臨時通譯。
- 2.依前項規定選任之臨時通譯,準用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3.當事人合意選任通譯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準用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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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5條規定如下: 1. 第一項表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特約通譯備選人無法提供服務或人數不足,法院可以向相關機關或單位請求協助指派熟悉該國語言的人員擔任臨時通譯。這意味著法院有權找其他相關機關或單位的協助,以確保在審理案件時有足夠的通譯人力。 2. 第二項表示根據前項規定所選任的臨時通譯,適用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這意味著臨時通譯在適用上述法條時,將按照這些法條所規定的程序和義務來執行其通譯職責。 3. 第三項表示當事人自願選任通譯並經法院認為合適時,也適用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通譯人員並得到法院的認可,同時該通譯人員在執行職責時需按照相應法條的要求來進行。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足夠的通譯人力並保證通譯的正確和有效性。
- 通譯名詞
-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合意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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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