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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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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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訂定的。根據這條辦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將在需要的情況下進行臨時開庭,以處理相關案件。這條辦法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能夠有效運作並提供法律服務,以保障智慧財產權和商業利益的保護。
- 第三十條第二項條文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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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