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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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第5條,臨時開庭期間應收取的法定收款,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可以委託出借機關代為徵收並存入庫房,然後由出借機關提供收入統計單、繳款書等文件,交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入帳。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臨時開庭辦法(2019.4修正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125
- 徵收名詞
- 前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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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